近日,《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GB 7718-202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正式發布,過渡期為2年,二者均于2027年3月16日同步實施。
食品伙伴網對比了現行的各項管理規定,梳理出《辦法》和GB 7718-2025對特殊食品標簽可能產生的影響,為行業提供合規參考。
1、新增標簽標注內容高度的階梯要求
《辦法》首次對強制標示事項字體高度與寬度的比值提出要求(不大于3),各企業需確認目前標簽與新要求的符合性,確保法規正式實施前滿足要求。
《辦法》按照包裝最大表面面積不同,對凈含量以外的強制性標示事項的字體最小高度提出階梯式要求,大幅提高了生產日期、保質期到期日的字體最小高度要求。
對營養成分表以外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要求。
一些包裝面積較大的特殊食品,例如嬰幼兒配方乳粉,企業需核實產品的最大表面面積屬于哪種情形,按照要求對標簽標識內容的高度進行調整。
2、優化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標注要求
根據調研結果,消費者對標簽上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最為關注,為了讓消費者更加快速準確地獲取食品日期信息,《辦法》和GB 7718-2025對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的標識做了很多優化,具體如下。
關于底色和字體顏色,《辦法》要求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應以白底黑字等對比明顯的形式標注。
關于標注方式和位置,《辦法》規定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應設置獨立區域進行標注,獨立區域如果不在包裝主要展示版面時,應在主要展示版面標注“見包裝物某部位”字樣,且具體標注日期的部位需易于查找。此外,GB 7718-2025還對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的標注順序進行了規定,即需要按照年、月、日的順序進行標示。通過上述管理要求解決消費者經常遇到的食品日期“找不到”、“算不準”的問題。
關于確定生產日期方法,《辦法》要求應當以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包裝工序完成日期作為生產日期,若包裝完成后,還涉及后續的滅菌、發酵工序,則可以將相應工序完成的日期作為生產日期。
關于生產日期標示豁免,GB 7718-2025明確,當食品的保質期為6個月及以上的,或者預包裝食品包裝最大表面面積不大于20cm?時,可以豁免生產日期的標示,即可以僅標示食品的保質期和保質期到期日。
3、強制標示8類致敏物質提示信息
GB 7718-2025將8類致敏物質的提示信息作為強制標識內容,可以標示在配料表中,也可以標在配料表臨近位置。8類致敏物質分別是含有麩質的谷物及其制品、甲殼綱類動物及其制品、魚類及其制品、蛋類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堅果及其果仁類制品。
對于其他可能的致敏物質的標識,采取自愿原則;生產加工過程可能帶入致敏物質的,例如共線生產,鼓勵標識致敏物質提示信息。
4、保障消費者對受托企業信息知情權
《辦法》規定,委托生產的預包裝食品,應在標簽上的緊鄰位置,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單位、受托單位”等字樣作為引導詞,標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相關信息。
不再允許2011版GB 7718規定的可以僅標示委托單位相關信息的情形,保障了消費者對于實際生產企業的知情權。
5、加嚴特殊食品的標識管理
相對于《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辦法》專門增加了“特殊食品標簽規定”章節,對特殊食品的標簽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與現行法規、已發布公告等文件相比,對特殊食品標簽的可能影響分析如下。
(1)對嬰幼兒配方食品的影響
《辦法》給出了聲稱方面的要求,該內容出自《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標簽標識的公告》,闡述方式進行了完善,實際要求未變化。總體來說,該章節規定未對嬰配食品標識增加新的管理要求。
(2)對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影響
《辦法》要求特醫食品的標志、產品名稱、注冊號、凈含量(規格)、適用人群以及“請在醫生或者臨床營養師指導下使用”集中在最小銷售單元標簽的同一區域展示。
該要求出自《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標識指南》(以下簡稱《指南》),但也有一定差異。《辦法》要求這些項目在標簽的同一區域展示即可,而《指南》則要求標識在標簽的主要展示版面。
雖然《指南》不具有強制性,但從更加規范地進行特醫食品的標識來說,推薦企業將上述六項內容標注在標簽的主要展示版面,如果實在無法實現,則至少應標注在標簽同一區域。
(3)對保健食品的影響
《辦法》增加了很多關于保健食品標簽的標識規定,基本保留了征求意見稿中增加的要求,但具體細節有調整。與現行規定相比,《辦法》增加的標識要求如下。
a. 最小銷售單元最大表面面積小于35平方厘米的,至少應標注注冊或備案的內容,以及保健食品標志、生產企業名稱、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警示用語等。
b. 最小銷售單元有多個獨立包裝或者多層包裝的,應保證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標明產品名稱、凈含量和規格、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食用量及食用方法。相對于征求意見稿,刪除了需要標識生產企業名稱、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保健功能、注意事項的規定,這或許也是考慮到最小銷售單元內的產品包裝面積有限而做出的調整。
c. 拆除外包裝后能夠單獨銷售的保健食品包裝,應符合最小銷售單元的標注要求。
d. 產品名稱中包含的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不得分開標注,且字體、顏色和字號應當一致。
e. 使用商標名對應商標以外的商標,不得與產品名稱連用,并且面積不能大于產品名稱面積的四分之一,且需要小于產品名稱中商標名的面積。
6、明確網絡銷售食品應刊載的信息
《辦法》首次明確了網絡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應當在銷售主頁面上刊載的信息,包括食品名稱、凈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特殊食品注冊或者備案信息等,對于保健食品,還需要在主頁面顯著位置標注消費提示信息“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
另需注意,除了生產日期、保質期到期日等動態變化的內容,銷售主頁面刊載的食品標簽信息應當與實際食品標簽信息保持一致。
7、結語
本次發布的《辦法》和GB 7718-2025相較現行規定變化內容較多,特殊食品企業需及時系統梳理相關法律法規中的標簽標識要求,構建覆蓋全面、科學合規的標簽知識體系,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換版時機,確保新規實施后所有標簽標識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