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7718-2011 3.9 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35cm2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預包裝食品標簽強制標示事項應當使用高度不小于1.8毫米的文字、符號、數字進行標注,且字體的高度與寬度比值應當不大于3。 預包裝食品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于150平方厘米的,營養成分表以外的文字、符號、數字高度應當不小于2.0毫米;最大表面面積大于400平方厘米的,營養成分表以外的文字、符號、數字高度應當不小于2.5毫米。 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的字體高度應當不小于3.0毫米,但是預包裝食品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于35平方厘米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的字體高度應當不小于2.0毫米。 |

GB 7718-2011 2.4 生產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
GB 7718-2025 2.5 生產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 |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預包裝食品生產日期應當根據生產工序完成情況確定,最小銷售單元為單層包裝的,應當以包裝工序完成的日期作為生產日期;最小銷售單元有多層包裝的,應當以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包裝工序完成的日期作為生產日期;包裝完成后仍需滅菌、發酵等工序的,可以將相應工序完成日期作為生產日期。 |
GB 7718-2011 4.1.7.3 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順序標示,應注明日期標示順序。 |
GB 7718-2025 4.7.1 應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標示形式見 A.2。 |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預包裝食品標簽強制標示事項應當使用與背景顏色對比明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進行標注,其中生產日期、保質期到期日應當以白底黑字等對比明顯的形式標注,保證清晰識讀。 第十四條 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應當在包裝上設置獨立區域具體標注,且標注的具體日期不易脫落。獨立區域未設置在包裝主要展示版面的,應當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標注“見包裝物某部位”字樣,且清晰明顯、描述準確,標注具體日期的部位應當易于查找。 |
GB 7718-2011 4.1.4.3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
GB 7718-2025 4.4.1.1 食品中的配料或成分若在食品名稱中提及,應標示其相關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
附錄 A.5.4 定量標示的豁免 |
GB 7718-2025 4.4.2.1 使用“無”“不含”等詞匯時,其相應配料或成分含量應為“0”,其他法律、法規或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中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食品添加劑、污染物,以及法律、法規和標準中規定的不允許添加到食品中或不應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質,不得使用“無”“不含”等詞匯及其同義語進行聲稱。含量聲稱同義語見 A.5。 |
GB 7718-2025 4.4.2.2 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義語等詞匯;其他法律、法規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不添加”相關同義語見A.5。 |
GB 7718-2011 4.1.6.1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安全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下列要求予以標示。 4.1.6.1.1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應標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4.1.6.1.2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應標示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或僅標示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的生產者名稱、地址應當是食品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生產者名稱、生產地址,標注的聯系方式應當真實有效。 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分公司等生產基地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簽上還應當標注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名稱、地址。 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多個生產者信息的,實際生產者信息應當易于識別。 |
解析:
GB 7718-2011 4.1.6.1.3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標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 委托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簽上應當在緊鄰位置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稱、地址,在名稱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單位、受托單位”等字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