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公司制定并實施《前提計劃》建立、實施、監視、驗證、保持并在必要時更新或改進《前提計劃》,以持續滿足HACCP體系所需的衛生條件。
《前提計劃》包括人力資源保障計劃、企業良好衛生規范要求、原輔料和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安全衛生保障制度、召回與追溯、設備設施維修保養計劃、應急預案等公司的前提計劃經最高管理者批準并保留記錄。
2、人力資源
公司制度并實施《人力資源控制程序》,確保從事食品安全工作的人員能夠勝任。
人力資源保障需滿足以下要求:
a)對管理者和員工提供持續的培訓,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于HACCP體系、專業技術知識及操作技能、法律法規等方面,確保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能力;
b)評價所提供培訓或采取其他措施的有效性,必要時,應進行再次培訓;
c)保留人員的教育、培訓、技能和經驗的適當記錄。
3、良好衛生規范
公司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操作規范和指南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和更新良好衛生規范,以預防和(或)減少產品中的、生產經營過程及產品所處環境中的污染。
公司保留良好衛生規范相關文件。公司按策劃的時間間隔對良好衛生規范、程序進行評審,當產品、流程和其他與業務相關的活動發生變更時應實施評審。
公司對良好衛生規范的運行實施監視和測量。基于風險分析,建立環境監測計劃,以減少食品污染的風險。
公司對良好衛生規范實施效果進行驗證,以確定能否保障食品安全和宜食用性。驗證活動應包括對監視測量、糾正措施、記錄的審核及衛生清潔效果的評估。
4、產品設計和開發
適用時,公司制定了《產品設計和開發控制程序》,以確保新產品研發、產品發生變化或產品生產工藝發生變更時,能夠持續生產符合食品安全法規要求的產品。
5、采購管理
公司制定《采購控制程序》確保采購管理應防止在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外部提供的服務中存在食品安全危害,建立對食品安全有影響的供方評價、批準和監控程序,至少包括以下方面的要求:
a)緊急情況下的采購要求;
b)評估供方提供安全衛生的產品或服務的保障能力,必要時,對供方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進行文件審核或現場審核;
c)保持和更新合格供方名錄;
d)確定驗收準則,確保僅接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物料和服務,包括核查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檢驗檢疫、衛生合格證明、追溯標識、包裝完好情況以及外部提供服務的能力證明等;必要時,對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衛生指標實施有針對性的檢驗和驗證;
e)當使用外部檢測服務機構對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驗證時,應確保該檢測服務機構具備相應的法定資質和能力;
f)識別影響食品安全的外包過程,制定并實施控制措施,保留實施記錄。
6、監視和測量
公司制定《監視和測量控制程序》實施監視、測量活動,以確定相關程序按策劃實施,符合規定準則要求。
公司確定適宜的監視和測量方法。適用時,應包括監視和測量對象、人員、頻次、抽樣及分析方法等,以確保監測結果的有效。
當監測結果顯示偏離規定的準則時,企業應采取糾正和/或糾正措施。
應保留監視和測量記錄。
公司應準確識別、定期校準和維護用于測量食品安全相關關鍵參數的設施設備,其校準應依據國際或國家的測量標準。當不存在上述標準時,應記錄校準或驗證的依據。具體按《監視和測量裝置控制程序》執行。
7、標識和追溯
公司建立、實施和保持《產品標識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確保具備識別產品及其狀態的追溯能力。至少滿足以下方面的要求:
a)在食品生產過程中,使用適宜的方法識別產品并建立唯一性標識,使其具有可追溯性;
b)針對監控和驗證要求,標識產品的狀態,以確保對影響食品安全的任何不符合和不符合產品(包括對發現的被損壞的、返工的和從顧客處退回的產品)進行明確標識和有效管理,以防止擅自放行;
c)對標有產品成分表、致敏物質、識別碼和其他關鍵信息的包裝材料進行管理,防止誤用;
d)保留進貨產品追溯及必要的關鍵信息、進貨查驗記錄和產品的發運記錄;
e)成品嚴格按照銷售目標國家(地區)適用的食品安全法規要求進行標識。當產品未貼標簽時,應提供所有有關的產品信息,以確保顧客或消費者安全食用或使用;
f)定期對產品可追溯性開展驗證,以確保其有效運行。
8、產品放行
公司建立、實施和更新《生產和服務提供控制程序》,確保放行產品滿足質量、安全和顧客要求,未達到可接受水平的產品不得放行。
對生產過程進行監視和測量,以控制不合格產品。未經授權人員批準,產品不得放行。
保留授權放行人員和產品放行的記錄。
9、產品撤回和召回
公司建立、保持、評審、更新產品撤回和召回計劃,確保及時撤回或召回受食品安全危害影響的全部放行產品。該計劃應至少包括以下方面的要求:
a)啟動和實施產品撤回和召回計劃人員的職責和權限;
b)產品撤回和召回行動需符合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要求;
c)受食品安全危害影響產品的撤回和召回措施;
d)對撤回或召回的產品進行分析和處置的措施,包括對可能受影響的其他產品的評估和處置;撤回或召回的產品在最終完成處置前應在控制下保管,防止非預期使用;
應按照策劃的周期,對產品撤回和召回計劃進行演練驗證其有效性。
應保持產品撤回和召回計劃實施記錄,包括原因、范圍和采取的糾正措施等。
10、致敏物質的管理
食品安全小組建立《過敏原控制程序》規定了對致敏物質的管理計劃,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或消除致敏物質交叉污染,包括:
a)應對原輔料、中間品、成品、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接觸材料及任何新產品開發引入的新成分進行致敏物質評估,以確定致敏物質存在的可能性,并形成記錄;
b)應識別原料接收、加工、儲存等所有相關過程中的致敏物質及污染途徑,并對整個加工流程可能的致敏物質污染進行風險評估,避免致敏物質交叉污染的發生;
c)應制定減少或消除致敏物質交叉污染的控制措施,可包括:
—對已識別存在致敏物質的原料、產品應實施標識;
—采用物理或時間隔離等措施防止含致敏物質的原料、產品與其他產品的交叉污染;
—通過清潔和產品線轉換等措施防止意外致敏物質的交叉污染;
—必要時,應對加工操作人員實施致敏物管理意識、方法和預防措施的培訓;
—當采取了良好的控制措施仍不能防止致敏物質接觸時,應實施消費者告知。
d)應對減少或消除致敏物質交叉污染的控制措施進行確認和驗證;
e)對于產品設計所包含的致敏物質成分,或在生產中由于交叉接觸所引入產品的致敏物質成分,應按照所在國家(地區)和產品目的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要求進行標識。
11、食品防護
食品安全小組建立《食品防護計劃》,以識別潛在威脅并優先考慮食品防護措施,包括:
a)食品防護評估;
b)食品防護措施;
c)食品防護措施的監視;
d)糾正和糾正措施;
e)驗證;
f)應急預案;
g)記錄。
12、食品欺詐預防
公司建立并保持《預防食品欺詐控制程序》,包括:
a)識別潛在的脆弱環節;
b)制定預防食品欺詐的措施;
c)根據脆弱性評估的結果,確定控制措施的優先順序。
公司收集有關供應鏈食品欺詐的以往和現存威脅信息,對食品鏈所有的原輔料進行脆弱性評估,以評估食品欺詐的潛在風險。公司采取相應的控制來減少或消除識別的脆弱性。。
所有政策、程序和記錄都包括在食品欺詐預防計劃中,而該計劃將由公司面向其所有產品的HACCP體系提供支持。
計劃應遵守適用的法規。
具體活動執行《預防食品欺詐控制程序》。
13、應急準備和響應
公司建立和保持了《應急準備和響應控制程序》,以識別潛在事故、緊急情況和事件,對其規定預案,以做出響應,防止和解決可能伴隨的食品安全影響。應對突發事件處理方案進行評審或演練,保持相關記錄以證實對其進行管理,其結果應作為管理評審的輸入。尤其在實際發生事故或緊急情況之后,應確保評審和修改其應急準備和響應程序。
根據不同的情況,潛在環境和食品安全緊急情況和事故的實例包括:
a) 加工過程停水、停電、停氣(汽)、機械故障;
b) 原輔料或物料被污染;
c) 人員突患烈性傳染病;
d) 自然災害;
e) 關鍵控制點失控,
f) 其他。
應定期對文件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修訂,特別是事故或緊急狀況發生后。事故發生后,應編寫《處理報告》(無固定格式)”。按照《年度培訓計劃》進行定期培訓;每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模擬演練,以確保預案順利實施。